TUhjnbcbe - 2021/3/22 3:04:00
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年9月29日更新)1、交通肇事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三年至七年:1.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注:根据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2、盗窃罪(刑法条)(一)盗窃价值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刑期三年至十年。(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3、抢劫罪(刑法条)(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无期以上: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3.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四)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4、诈骗罪(刑法条)(一)诈骗价值元(电信诈骗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诈骗价值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刑期三年至十年。(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5、敲诈勒索罪(刑法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刑期三年至十年。(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刑期十年以上。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6、抢夺罪(刑法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元的。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条之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9、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10、信用卡诈骗罪(刑法条)(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至十年;(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1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条之1)(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0万元以上的,属“特别重大损失”,刑期三年至七年。12、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条)(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刑期五年以上。13、贷款诈骗罪(刑法条)(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数额在50万元至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条1款)(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犯罪数额在50万元至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三)个人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二)(三)项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15、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刑法条)(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二)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至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6、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条)(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数额在50万元至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7、保险诈骗罪(刑法条)(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至万元之间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刑法条)(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三)虚开税款数额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9、合同诈骗罪(刑法条)(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20、强迫交易罪(刑法条)(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0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2.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条)(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七年。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条)(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23、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4、失火罪(刑法条2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参考江苏年标准):
1.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
2.导致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
3.受灾30户以上的。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条1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0枚以上的;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张以上的;4.非法获利累计0元以上的;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二)以下情形属“数额巨大”,刑期二年至七年(参考江苏3年标准):1.伪造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2.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的。26、非法采矿罪(刑法条1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27、破坏性采矿罪(刑法条2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28、非法经营(高利贷)罪(刑法条4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29、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罪(刑法条3、4项)(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30、非法经营罪(POS机)(刑法条)(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二)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31、非法经营(烟草)罪(刑法条)(一)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参考江苏6年标准):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2、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条)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33、寻衅滋事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3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条)(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上。35、组织卖淫罪(刑法条第一、二款)(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6、强迫卖淫罪(刑法条第一、二款)(一)强迫他人卖淫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7、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条4款)(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8、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4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五年、无期或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刑期七年以上。(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刑期三年以下;贩卖少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克,氯胺酮克,芬太尼克,甲卡西酮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千克,咖啡因、罂粟壳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41、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刑期三年以下。(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刑期七年以上,并处罚金。4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条)(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4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条)(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麻*碱(麻*素)、伪麻*碱(伪麻*素)、消旋麻*碱(消旋麻*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碱(去甲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5.麻*浸膏、麻*浸膏粉、胡椒醛、*樟素、*樟油、异*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千克;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千克;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千克以上不满千克;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立案追诉。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种植罂粟株以上的不满株的;2.非法种植大麻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3.非法种植罂粟平方米以上不满1平方米、大麻平方米以上不满1平方米,尚未出苗的;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6.抗拒铲除的。(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刑期五年以上。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4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株以上的;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4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条)(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处罚的;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0、贪污罪(刑法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纪、行*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51、受贿罪(刑法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情形(2-6)之一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5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条之1)(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情形(2-6)之一的(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三)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七年以上53、挪用公款罪(刑法条)(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进行营利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54、行贿罪(刑法条)(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1.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1.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5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条之1)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三年以下。56、职务侵占罪(刑法条第1款)(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职务侵占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57、挪用资金罪(刑法条第1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5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59、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条)(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二)行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6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条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件(副)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61、强迫劳动罪(刑法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立案追诉。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62、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6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条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徽、*旗、*种符号或者其他*用标志合计件(副)以上的;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64、战时拒绝*事征收、征用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无正当理由拒绝*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事征收、征用的;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事征收、征用的;4.拒绝重要*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事任务完成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条、条1款、条、条之1、条、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三年至七年: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6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条2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五年以上: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6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五年至十年: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6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三年至七年: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条之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70、非法行医罪(刑法条1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部门行*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刑期三年至十年: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71、走私文物罪(刑法条2款)(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72、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条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7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条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74、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条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75、倒卖文物罪(刑法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倒卖三级文物的;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7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条)文物行*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77、提供虚假(药物)证明文件罪(刑法条)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2.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3.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4.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5.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78、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处罚,又实施刑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属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80、污染环境罪(刑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万元以上的;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人以上的;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吨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株以上的;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万元以上的;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人以上的;8.致使人以上中毒的;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81、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刑期三年以下: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8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条)(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三)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8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8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条第1款)(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张(枚)以上的;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
4.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5.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处罚的;6.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2.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万元以上的;4.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5.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0万元以上的。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条4款)(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处罚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条1款)(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条之1第1款)(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张的,属于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条之1第2款)(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虚假诉讼罪(刑法条之1)(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期三年以下: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有上述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2.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万元以上的;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