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遏制毒品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威远镇派出所始终保持对涉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创新工作举措,强化民警责任落实,不断加强吸毒人员的管控力度,多措并举摸排掌握辖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重点吸毒人员活动轨迹,采取蹲点守候等传统抓捕手段与现代侦查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对吸食毒品人员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全力开展脱失吸毒人员“清零”工作,一日内一举抓获3名吸毒人员。
5月16日,威远镇派出所组织全体民警对辖区脱失吸毒人员开展集中抓捕行动。从早晨6时开始至下午17时结束,基础组民警与案件组民警协同配合,先后抓获5名脱失吸毒人员。经人体尿液毒品检测,其中3名脱失人员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嫌疑人鲁某力(男,现年41岁)、雷某龙(男,现年28岁)、雷某鹏(男,现年46岁)三人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再次分别在朋友车内、自家车内和家中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对鲁某力、雷某龙、雷某鹏分别做出行*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
目前,威远镇派出所民警已将3人送青海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
延伸阅读:
吸毒到底会让一个人付出多大的代价?
一、身体伤害
很多人经不住诱惑迈入毒品地狱,往往是听说了所谓的“快感”、“爽”、“High”,但是转瞬即逝的“快感”,将给人体带来极大的威胁!请看我们收集整理的毒品对各器官的具体危害:
面对如此的“杀伤力”,还有谁愿意冒着付出如此代价的风险去尝试吗?
二、资金消耗
一提到吸毒,我们的印象里就是败光家产,妻离子散,最后拖着千疮百孔的身体独自离去。90年代,那是海洛因盛行的年代,因为海洛因的种植受天气影响,加上地区、运输和制作复杂,成品海洛因的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那个年代一个海洛因吸食者一个月就要花上数万元购买毒品,再富有的家庭也难以承受如此高昂的消耗,最终得来一个家破人亡的局面。
如今新型毒品兴起,毒品的成本急速下降,听上去低廉的价格让吸毒者找到了新的依赖,几百块钱就能吸上一个礼拜,一个月也就千把块钱。也听说过有人用冰毒替代海洛因,以此想达到“省钱”的效果。其实这一切都是遮盖在毒坑上的迷雾,看上去如此,其实本质从未改变。很多吸毒者一开始觉得每个月花上一点点小钱就能带来如此巨大的快感,简直超值,但是多数吸毒者在一段时间后,会发现自己越来越难以感受到之前的兴奋了,只能不停加大剂量和提高频率才能找回当初的感觉,殊不知自己已经在泥潭里越陷越深,从最初的一个月千余元,到后来疯狂地一天花上千元,钱没省下来,毒瘾却越来越大。
从昂贵的传统毒品海洛因,到单价低廉的新型毒品,其实是温水煮青蛙,最初的行动早已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三、身败名裂
在许多案例中的吸食者,他们中不乏事业有成,名噪一方的成功阶层,他们资产丰厚,吸毒初期拿几万、十几万做毒资可能不是什么负担,但是我们常说*赌毒不分家,一旦接触了毒圈,很难摆脱,毒友之间你来我往相互“请客”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金钱的消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他们苦心建立起来的公司、集团、社会地位也在慢慢瓦解。
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明星吸毒。
法律对涉毒的标准是统一的,不会因为你是名人、企业家、艺术家而免除或者减轻他们的惩罚,反而作为公众人物,他们起到的反作用更大,影响更广。社会上对涉毒名人的评价一落千丈,媒体口诛笔伐,作品遭到封杀,这是作为公众人物涉毒要付出的代价。
四、法律惩治
这里有一些关于毒品犯罪的知识,可能会刷新你的认知。
1、有些毒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
王某将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装在香烟盒中,以元的价格,与某吸毒人员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可能你会想贩卖了1克毒品,没什么大事吧?但真相是毒品犯罪是没有数量要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也就是说,贩卖毒品时,你只要贩卖那么一点点儿,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了。
那么数量就没有用了吗?当然不是!涉毒案件的数量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数量越大,量刑越重。
2、不可以避重就轻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正在交易的毒品,在贩毒人员的住所、车辆查获毒品,贩毒人员往往会辩解称那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来贩卖的。因为,贩毒人员很清楚,如果是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只能在数量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量刑轻于贩卖毒品罪的。难道这样就可以避重就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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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或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一般应计入贩卖数额。也就是说,直接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即贩毒人员若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该毒品不是用于贩卖,则推定该毒品都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3、掺假卖毒获重刑
陈某是个瘾君子,一开始他购买毒品仅供自己吸食。囊中羞涩之后,他开始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赚取差价,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在一次购买8克毒品海洛因后,为赚取更大利润,陈某竟然掺进辅料,一下变成40多克。按照我国法律,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掺入的辅料也要计入毒品数量,法院将按照40多克毒品量来定刑。陈某将8克毒品掺成40克的掺假行为,为自己“掺出”了重刑,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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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年)也明确指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也就是说,不管毒品纯度高低,将查获的毒品放在称上一称,有多少就算多少!
吸毒要付出的代价除了身体、金钱、社会地位,还有亲情、友情,为了一时的兴奋快感放弃几十年积累的一切,到底值不值得大家心里都有数。
来源:互助县公安局
编辑:蔡祥元供稿:威远镇派出所王贺
排版:吕田秀编辑:蔡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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