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名称
CAS号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79-7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9-5
3.胡椒醛
-57-0
4.*樟素
94-59-7
5.*樟油
94-59-7
6.异*樟素
-58-1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9-52-1
8.邻氨基苯甲酸
-92-3
9.麦角酸*
82-58-6
10.麦角胺*
-15-5
11.麦角新碱*
60-79-7
12.麻*素、伪麻*素、消旋麻*素、去甲麻*素、甲基麻*素、麻*浸膏、麻*浸膏粉等麻*素类物质*
-42-3
13.羟亚胺
-16-1
14.1-苯基-2-溴-1-丙酮
-83-5
15.3-氧-2-苯基丁腈
-29-2
16.N-苯乙基-4-哌啶酮
-60-4
17.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26-7
18.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24-5
19.邻氯苯基环戊酮
-85-8
第二类
1.苯乙酸
-82-2
2.醋酸酐
-24-7
3.三氯甲烷
67-66-3
4.乙醚
60-29-7
5.哌啶
-89-4
6.1-苯基-1-丙酮
93-55-0
7.溴素
-95-6
第三类
1.甲苯
-88-3
2.丙酮
67-64-1
3.甲基乙基酮
78-93-3
4.高锰酸钾(注3)
-64-7
5.硫酸
-93-9
6.盐酸
-01-0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3.高锰酸钾既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也属于易制爆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1.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前款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的接收
易制毒化学品应由试剂管理员专人管理。管理员应经过专项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管理员接收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核对实物与采购计划是否一致;包装、封口是否完好严密无渗漏、无启封痕迹;标签是否完整、清晰、无污染。若有异常管理员不得接受入库。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与保管
易制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加锁管理,每种试剂分类贮存,整齐摆放,便于管理。
管理员对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物料数量平衡管理,定期清点、核实库存,检查数量及品名是否与使用记录相符,发现遗失应立即上报。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检验人员处积存。实验人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应于当日返库,不得在库外保存或随意丢弃。在使用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致使易制毒化学品出现非正常损耗的,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说明原因。
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置
实验中产生的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应集中存放在废液桶里,统一处理。使用完毕的内包材应经过处理后再进行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凡超过有效期、使用期或因某些原因理化性质发生变化的易制毒化学品应进行销毁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销毁应经过审批
参考资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