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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欧盟REACH附录XVII新增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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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了二异氰酸酯(diisocyanates)的限制。

二异氰酸酯广泛应用于家电、汽车、建筑、鞋业、家具、胶粘剂等行业,可用于合成一系列性能优良的聚氨酯泡沫塑料、橡胶、弹力纤维、涂料、胶粘剂、合成革、人造木材等。

目前应用最广、产量最大的是:甲苯二异氰酸酯(TolueneDiisocyanate,TDI)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ethylenediphenylDiisocyanate,MDI)。参照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网站,目前市面上有如下的二异氰酸酯商用:

根据欧盟CLP法规,二异氰酸酯被分类为1类呼吸致敏物质和1类皮肤致敏物质。在欧盟市场,二异氰酸酯在建筑行业中尤为被广泛应用,尤其是用作泡沫、密封剂和涂料。根据德国提交的档案,由于皮肤和吸入接触二异氰酸酯,呼吸系统过敏会导致工人患上职业性哮喘,这已被确定为工会的一个重大职业健康问题。二异氰酸酯引起的每年新的职业病(估计超过例)被认为高得令人难以接受。

基于此,欧盟REACH附录XVII中新增下面一项新的限制:

74.

Diisocyanates,

O=C=N-R-N=C=O,withRanaliphaticoraromatichydrocarbonunitofunspecifiedlength

二异氰酸酯,O=C=N-R-N=C=O,R为未指定长度的脂肪族或芳烃单元

1.年8月24日后,不得单独用作物质,也不得用作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用于工业和专业用途中,除非:

(a)单独或混合的二异氰酸酯的浓度小于0.1%(按重量计),或

(b)雇主或个体经营者确保工业或专业使用者在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之前已成功完成二异氰酸酯的安全使用培训。

2.年2月24日后,不得单独用作物质,不得用作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混合物用于工业和专业用途而投放市场,除非:

(a)单独或混合的二异氰酸酯的浓度小于0.1%(按重量计),或

(b)供应商确保向物质或混合物的接收者提供第1段第(b)点所述要求的信息,并在包装上注明明显不同于其他标签信息的声明:“从年8月24日起,在工业或专业使用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培训”。

3.在本条目中,“工业和专业使用者”是指自行处理作为工业和专业用途的二异氰酸酯物质本身,含有二异氰酸酯的其他物质,或二异氰酸酯的混合物,或监督这些任务的任何工人或个体经营者。

4.在不损害任何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国家层级的其他适当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第1款第(b)点所指的培训应包括控制工作场所二异氰酸酯的皮肤和吸入接触的说明。培训应当由经过相关职业培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家进行。该培训应至少包括:

(a)第5段(a)点中所有工业和专业用途的培训内容。

(b)第5段(a)和(b)点中的培训内容用于以下用途:

—在室温下处理敞口的混合物(包括泡沫管道);

—在通风房内喷涂

—滚筒施涂

—刷涂

—浸浇法施工

—未完全固化且不再发热的物品的机械后处理(例如切割)

—清洁和废弃物

—类似的任何其他会导致通过皮肤和/或吸入途径接触的使用

(c)第5段第(a)、(b)和(c)点中的培训要素用于以下用途:

—处理未完全固化的物品(例如刚固化、仍然发热的物品);

—铸造应用

—需要接近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开放处理温热或热配方(45°C)

—在有限或只有自然通风(包括大型工业厂房)的露天喷涂和高能喷涂(如泡沫、弹性体)

—以及任何其他类似可通过皮肤和/或吸入途径暴露在环境中的用途

5.培训内容

(a)一般培训,包括在线培训:

—二异氰酸酯化学属性;

—毒性危害(包括急性毒性)

—二异氰酸酯接触途径

—职业接触限值

—致敏性如何形成的

—识别危险的气味

—挥发性对风险的重要性

—二异氰酸酯的粘度、温度和分子量

—个人卫生

—所需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正确使用和限制的实用说明

—皮肤接触和吸入接触的风险;

—与使用的应用程序相关的风险;

—皮肤和吸入防护方案;

—通风;

—清洁、泄漏、维护;

—空包装的排放;

—非相关人员的保护;

—关键处理阶段的识别;

—特定的国家规范体系(如适用);

—基于安全的行为;

—培训已成功完成的证明或文件证明

(b)中级培训,包括在线培训,内容包括:

—基于其他方面的附加行为;

—维护

—变更管理;

—现有安全说明的评估;

—与使用的应用程序相关的风险;

—培训已成功完成的证明或文件证明

(c)高级培训,包括在线培训:

—所涵盖的特定用途所需的任何附加证明;

—在喷漆室外喷涂;

—开放式处理热或温热配方(45°C);

—培训已成功完成的证明或文件证明

6.培训应符合工业或专业使用者所在成员国制定的规定。只要满足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最低要求,成员国可实施或继续使用其本国对该物质或混合物的使用要求。

7.第2款第(b)点所指的供应商应确保按照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向接受方提供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地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培训材料和课程。培训应考虑所提供产品的特殊性,包括成分、包装和设计。

8.雇主或个体经营者须将成功完成第4及5段所指培训的文件记录在案。培训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9.成员国应在其根据第(1)条提交的报告中包括以下信息:

(a)国家法律规定的与二异氰酸酯工业和专业用途有关的任何既定培训要求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b)与二异氰酸酯有关的职业性哮喘和职业性呼吸和皮肤病的报告和公认病例数;

(c)二异氰酸酯的国家接触限值(如有);

(d)与此限制有关的执法活动的信息。

10.这一限制应在不影响其他有关保护工作场所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工会立法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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